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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研究社章程

定名
本組織定名為工商管理研究社(以下簡稱本社),為香港管理專業協會(以下簡稱為母會)屬下之專業團體。

宗旨
一、推廣現代工商管理知識與技術之學習及應用,提高企業管理之質素,促進工商業之發展。
二、為志趣相投之工商界人士提供聚會機會與場所,藉以溝通聯誼,並就有關工商管理之問題交換意見與經驗。
三、所有活動及文件均以使用中文為主。

社員
一、凡屬香港管理專業協會會員,並為在職之工商企業東主、或高層管理人員、或從事工商管理教育者, 均可申請參加為本社正式社員。其他從事工商企業的管理人員皆可申請參加為本社準社員,惟準社員沒有投票權及不得擔任執行委員。準社員擁有本社持續五年的會籍後,可申請為正式社員,批核與否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本社執行委員會有權不接納任何人士的入社申請,而毋須解釋理由。
二、本社執行委員會於需要時有權終止社員之社籍,而毋須解釋理由。其所繳付費用概不退還。

榮譽社員
任何母會會員,對推廣現代工商管理卓有貢獻,並經本社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者,可被聘請為本社榮譽社員而無須繳付年費。

年費
一、 每年年費須於一月一日前繳付,如有特殊情況者,不得遲過一月十四日。逾期未繳,又不能執行委員會可接納的適當理由者,即作自動放棄社員資格論。
二、入社日期如在七月一日以後,該年年費折半繳付。

會計年度
本社之會計年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組織
甲、執行委員會
一、經選舉產生之執行委員會
在每年週年社員大會中選出,各職位屬義務性質,其職別為:

  1. 主席-主持本社之所有社務及執行主席之各項職務。
  2. 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職務,並於主席缺席時,代行主席職務。
  3. 秘書-負責處理本社行政事務。
  4. 司庫-負責處理本社財務事項;年費之收集,則由母會負責。
  5. 其他執行委員-人數不超過十九位,協助處理及推動社務。

二、任期
經選舉產生之執行委員,任期一年(即由一週年社員大會起至下一週年大會止)。但可連選連任,惟主席一職任期不可超過三年。
三、當然執行委員
由母會最高行政主管及不再連任之上屆執行委員會主席擔任。
四、顧間
本社創社主席唐有洪先生為永遠顧問。當屆主席亦可委任個別前主席為顧問,人數不限,任期一年,亦可連續委任。
五、投票權
經選舉產生執行委員及當然執行委員,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上,皆有發言及投票權,一人一票,惟在贊成及反對票相等時,主席可多投一票。顧問的權利與執行委員無異,惟獨無投票權。
六、補缺
主席職位如有空懸,由副主席填補;其他空缺則由當屆執行委員提選充任至所餘任期屆滿為止。

乙、小組委員會
一、執行委員會按社務需要,可成立各項小組委員會,例如節目組委員會、社員事務小組委員會、公共關係小組委員會等。
二、每一小組委員會至少有成員三名,任期至下一週年社員大會止。(如該小組委員會為臨時性質,則其委員會任期至該項工作完成為止)。
三、各小組委員會之任命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職權
本社以母會之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母會之執行委員會有權修改或拒絕本社作出之決議或決策,而毋須解釋理由。本社執行委員會則為本社最高執行機構。

提名及選舉
一、應屆執行委員會於每年三月前成立選舉工作委員會(選委會),負責籌備下屆執行委員會選舉工作。
二、選委會主席一職,由上屆主席擔任,選委會成員以本社前主席為主,惟視乎情況需要,可邀請其他資深社員出任。
三、執行委員候選人須於上屆週年社員大會之前已成為社員。主席及副主席候選人必須曾任執行委員不少於一屆。
四、每年四月前選委會經秘書處函邀社員提名下屆各執行委員候選人。選委會經核實候選人資格後,須向社員發出選票。選票列明所有合資格候選人名單,在週年社員大會前不少於一個月前寄發予各社員。社員必須將選票於週年社員大會前一星期送達秘書處。選委會必須於週年社員大會前清點選票及在大會上報告選舉結果,以供大會確認。

週年社員大會
一、本社週年社員大會定於每年六月舉行。
二、召開週年社員大會之通告及議程,於會期前一個月寄發,即作送達各社員論。
三、舉行週年社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社員人數百分之三十或社員十名,兩數中以較少之一數為準。
四、週年社員大會若於議定召開之時間過後半小時,到會社員仍不足法定人數,該會將延期十四天舉行。時間、地點由主席決定,屆時出席人數不論多少,即為法定人數。 五、週年社員大會之職權

  1. 通過社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2. 省覽及確認由選委會呈交之執行委員選舉結果報告。
  3. 議決提案(所有提案動議須於大會前十四天以書面通知秘書處,否則不予接納)。

特別社員大會
如有特別事項,須由本社執行委員會議決提出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社員聯署要求,始可依照週年社員大會章則召開特別社員大會。

香港管理專業協會對本社之服務
一、對本社之宗旨及社務予以指導及提供協助。
二、提供社址。
三、提供日常秘書服務。
四、提供公共關係之服務。

社章之修改
一、本社章程之修改,須由本社執行委員會議決提出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社員聯署要求,始得召開特別大會表決。
二、修改社章項目,須由出席特別社員大會三分之一社員通過,並由母會執行委員會審核批准。

解散
本社之解散取決於母會執行委員會,其解散辦法由母會執行委員會決定。

附則
本章程不盡之處以母會執行委員會之決議為依據。

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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