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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資格

所有公營或私營機構均合資格參賽。

  • 私營機構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登記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以《前身條例》(即舊《公司條例》(第32章))註册的機構。
  • 非政府機構/非牟利機構/社會目的組織包括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慈善機構、社會服務機構、社會企業、法定團體、商會及專業團體。
  • 政府政策局/政府部門

在申請表格中引述的可持續發展措施或例子必須:

  • 由參賽機構負責推行; 及
  • 於2020及2021年或曆年推行

獎項秘書處在審評過程中可能要求參賽機構提交有關其已呈交資料的證明。

參賽組別

參賽機構將根據其轄下所管理之員工人數(包括本港及海外)釐定參賽組別。組別包括:

  • 大機構組別(管轄超過200名員工的機構)
  • 中機構組別(管轄51-200名員工的機構)
  • 小機構組別(管轄50 名員工或以下的機構)

為確保比賽之公平性,參賽機構將與所屬組別之機構作評核比較。